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的居民企業。
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不僅可以獲得國家的扶持,還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隨著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公司越來越多,國家對審查機制也會越來越嚴格。從2020年開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將進一步從嚴把控,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2020年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評審認定最新標準1.企業申報高企當年申請或轉讓的專利、知識產權不予計分,知識產權獲得要有延續性,如企業所有知識產權獲證的時間都是同一時間段,會被質疑為臨時包裝,不被認可或分數極低。2.企業系統填報的軟件著作權,區級組織現場考察時要求企業必須進行演示操,所演示的功能需與系統提交的軟著申請表中描述的功能一致。演示人員必須是參與本項目的研發人員。部分地區要求對軟件的源碼進行修改,及功能確認。3.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必須“三表一致”。即企業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企業財務報表、研發投入專項審計報告中的企業研發費用數據要求一致。4.企業核心高新技術產品(服務),須提供對應的合同、發票、知識產權證明。5.產學研協議的簽訂時間需在2017-2019年,申報當年簽訂的不予計分,且需提供產學研合作的記錄證明(如項目支出的發票及憑證等)。6.對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整體的邏輯性要求越來越嚴格:專家評審、國家備案過程中,重點考核提交資料中是否體現“研發項目-科技成果-高新技術產品-知識產權-技術領域“之間的相關性。7.成果轉化、組織管理水平部分考核越趨嚴格:2019年高企網絡評審結果顯示,成果轉化和組織管理水平的得分普遍偏低,只是簡單提供產品合同發票、模板化的制度模板、框架型產學研合作、自建性質的研發機構,都不能獲取專家的認可,或評分較低。二、2021年高新企業如何規劃?1.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數量和質量雙標。知識產權是高企申報的重要條件,同時也是認定評審的主要得分項。知識產權(自主研發、轉讓、授讓)方面的工作需要本年度完成。Ⅰ類知識產權: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Ⅱ類知識產權: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不含商標)2.科技人員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不低于10%①科技人員名單,盡量統計所有符合條件的科技人員,指標不要剛好過線;②科技人員必須入職繳社?;騻€稅183天以上;③科技人員專業與學歷,理工類,允許少量非理工科相關專業的,但工作時間、工作經驗和相關職稱可佐證;④研發組織架構完善合理,所設置崗位、職務清楚得當、安排合理;⑤研發項目RD表中、項目立項報告和結題報告中的參與人員一致,任務分工一致。3.研發費用收入在5000萬以下的,占比5%以上;5000萬-2億之間的,占比4%以上;2億以上的,占比3%。①研發項目要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對企業研究開發活動的定義,具備一定的創新性和創造性(項目鑒定、科技計劃政府立項、產學研合作、相關知識產權申請等);②研發費用結構合理,對于不同技術領域的研發活動結構明細特征各有不同;③研發輔助賬或專賬規范合理,在年度審計報告、匯算清繳報告中進行披露,所披露數據保持一致。4.高新技術產品收入①高新產品名稱、合同發票規范,檢測報告與產品說明要體現所定的高新技術產品;②高新技術產品(PS表)論述跟技術領域的相關性貼切,產品的核心技術、關鍵指標、競爭優勢以及知識產權支撐突出,提升高新技術產品價值;③高新產品的佐證資料,除合同、發票建議提供第三方的產品認定、檢測報告等來佐證。5.科技成果轉化①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和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進行綜合評價。同一科技成果分別在國內外轉化的,或轉化為多個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等的,只計為一項;②科技成果轉化的計算是按照一個成果對應一個轉化,要想獲得高分必須產生15個不同的科技成果,盡量多申請相關知識產權等;每個成果確認轉化為不同的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檢測、查新、試用等證明。6.研發組織管理水平研發組織管理水平部分今年提出了很多異議,審查較往年更加嚴格,核實意見表中也增加了企業是否有實際崗位運行的考察,建議企業不可格式模版化簡單處理。具體建議如下:①建議企業不斷健全研發組織管理體系,特別是項目立項、項目中期目標管理、項目結項、項目成果管理,規范研發投入核算制度,做好研發項目記錄管理,包括項目立項報告、中期試驗過程文件、測試報告、結題報告等過程文件;②建立符合企業情況的成果轉化組織實施與激勵獎勵制度,完善人員培訓引進和績效評價制度,切實提高人員研發與成果轉化熱情;③建立健全研究開發機構,有條件的可申請認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等研發平臺,加強研發機構軟硬件建設,積極探索與高??蒲性核漠a學研合作活動。7.成長性評價成長性的評價主要根據企業近三年的財務數據,計算企業的銷售收入和凈資產增長率,得出相應分值。對于成長性低于5分的企業,打分風險比較大,專家評審時也提出了成長性弱的問題。特別是對于銷售收入成長性不好的情況,更要完善其他三方面材料。8.領域選擇①2016年國家四部委對《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進行了較大調整,很多企業自身技術很好,但在領域的選擇上出現偏差,導致申報結果不理想。建議企業在準備認定材料過程中結合自身研究開發項目、產品、專利技術等來選擇對應的領域,做到研發項目、產品、專利、領域的四點統一;②另外,研發項目既要結合企業實際體現行業的先進性,在技術材料的編制過程中也要注意與領域的契合。往年專家評審時都會否定一部分企業的低水平研發項目或編造的不切實際的前沿高端項目,與之對應的研發費用、成果轉化也被剔除,危及申報結果。三、高新技術企業評分細則企業創新能力主要從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企業成長性等四項指標進行評價。各級指標均按整數打分,滿分為100分,綜合得分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為符合認定要求。四項指標分值結構如下:1.知識產權(30分)
Ⅰ類: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Ⅱ類: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不含商標)2.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
形式:自行投資、向他人轉讓、許可他人使用、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以及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依據:產品、服務、樣品、樣機等。證明材料要全面、多樣、專業、清晰。3.研發組織管理水平(≤20分)
4.企業成長性(≤20分)
2020年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要求將會升高,審查機制也會越發嚴格。在此提醒各企業:要確保申報成功率,必須提前做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規劃,前期準備越充分,找對服務機構,申報成功率越高哦。
難點解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2020年高企認定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在準備申報材料中企業容易遇到哪些困難呢?今天,科技君將從知識產權、領域選擇、科技人員、研發費用與高新收入等方面為大家匯總梳理。1.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不僅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八大必要件之一,同時在創新能力打分中占30分,所以知識產權情況與申報成功率息息相關。與知識產權的幾點建議及注意事項如下:01.評分指標在對企業進行創新能力評價時,需對知識產權的技術先進程度、技術核心支持作用、知識產權數量、獲得方式進行打分,根據打分標準,Ⅰ類知識產權打分遠高于Ⅱ類知識產權。建議企業首選申報Ⅰ類知識產權,如果沒有Ⅰ類知識產權且科技成果轉化、成長性較差的,建議申報多項Ⅱ類知識產權。02.準備時間近年專利審核時間較以往延長且有不通過情況,建議企業申報高企前要做好時間規劃,盡早申報以防申報時專利未授權。即使申請專利在申報當年拿不到授權,在下年認定或者后三年重新認定申報時也可用。03.所有權知識產權所有權人,必須是企業本身。如果企業沒有自有知識產權、自主申報來不及,可查找并轉讓核心專利。如果企業在獲得知識產權授權之后更名,其知識產權也要進行變更,保持與企業名稱一致。04.加分項有條件的企業可爭取知識產權加分項,但是相關標準、方法和技術規范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認證認可才能享受加分。無論是高企申報前還是成功認定后,或企業是否為高企,知識產權無不發揮著重要而具體的作用,所以建議企業加強在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同時有條件的企業可進行申報知識產權優勢培育企業、知識產權貫標、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專利獎等,提升企業的軟實力。2.領域選擇根據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判斷企業所進行的研究開發與產業化活動是否具有創新性,是否符合重點支持方向。1. 2016年國家四部委對《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進行了較大調整,很多企業自身技術很好,但在領域的選擇上出現偏差,導致申報結果不理想。建議企業在準備認定材料過程中結合自身研究開發項目、產品、專利技術等來選擇對應的領域,做到研發項目、產品、專利、領域的四點統一。2. 另外研發項目既要結合企業實際體現行業的先進性,在技術材料的編制過程中也要注意與領域的契合。往年專家評審時都會否定一部分企業的低水平研發項目或編造的不切實際的前沿高端項目,與之對應的研發費用、成果轉化也被剔除,危及申報結果。3.科研人員數量政策要求“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新的管理辦法去掉了大專以上學歷要求,但是從科技人員的定義來看仍需要相關技術領域專業背景或工作經驗。人員部分作為稅務審核的重點之一,建議企業規范人員管理,將工作做到位,尤其是規模大的企業,不可兒戲。4.研發費用與高新收入的比例01.比例要求研發費用按銷售收入規模分別滿足不低于3%、4%、5%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收入滿足不低于60%的比例。關于比例需要注意研發費用是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收入是占總收入的比例。部分企業,符合技術合同登記要求的,建議做技術合同登記!02.規范核算企業在高企認定申報前,除了確保研發費用比例達標外,還要規范研發費用核算。在研發項目立項時在賬內單列研發費用,核算各研發項目的明細科目費用,以此作為研發費用專項審計的依據,并留存以備稅務核查。部分地市目前認可輔助賬,建議企業和地方稅務溝通核實確定具體要求。另外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同樣進行規范核算,在賬內單列或者分類統計以作為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的依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名稱應與企業日常財務記賬名稱一致,并與企業開具發票名稱一致。如果開具發票名稱是統稱,建議附上銷售明細單或者產品出庫單加以證明。03.一致性確認關于研發費用與高新技術產品收入還要關注與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一致性,如: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中的研究費用、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中的收入、研發費用等相關數據。5.創新能力評價高企打分項,主要包括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研發組織管理水平、成長性四個方面,70分以上才可以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01.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打分主要包括技術先進程度、發揮的核心支持作用、數量、獲得方式以及標準制定(加分項)五個方面,專家評審時多提出知識產權薄弱、核心性不強等問題,關于知識產權部分建議可參照上文知識產權部分。02.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轉化主要考核企業近三年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和轉化強弱。對于單純的查新報告、區級立項項目等認可度較低,建議企業結合自身研發項目補充科技成果評價等第三方證明材料。該部分材料的準備對高企是否申報成功至關重要。03.研發組織管理水平研發組織管理水平部分今年提出了很多異議,審查較往年更加嚴格,核實意見表中也增加了企業是否有實際崗位運行的考察,建議企業不可格式模版化簡單處理。具體建議如下:(1)建議企業不斷健全研發組織管理體系,特別是項目立項、項目中期目標管理、項目結項、項目成果管理,規范研發投入核算制度,做好研發項目記錄管理,包括項目立項報告、中期試驗過程文件、測試報告、結題報告等過程文件;(2)建立符合企業情況的成果轉化組織實施與激勵獎勵制度,完善人員培訓引進和績效評價制度,切實提高人員研發與成果轉化熱情;(3)建立健全研究開發機構,有條件的可申請認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等研發平臺,加強研發機構軟硬件建設,積極探索與高校科研院所的產學研合作活動。04.成長性評價成長性的評價主要根據企業近三年的財務數據,計算企業的銷售收入和凈資產增長率,得出相應分值。對于成長性低于5分的企業,打分風險比較大,專家評審時也提出了成長性弱的問題。特別是對于銷售收入成長性不好的情況,更要完善其他三方面材料。附:相關政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為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創造新技術、新業態和提供新供給的生力軍,促進經濟升級發展,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新修訂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科 技 部 財 政 部 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月29日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議;
(二)指導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處理建議;
(三)負責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備案管理,公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
(四)建設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每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負責將認定后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復核申請及有關舉報等事項,落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議;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三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十一條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3. 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 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5. 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 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四條 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 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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