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即將迎來最后一個月,12月起這一批新規、新政將陸續施行,其中包括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商標書式調整啟用,以及各地頒發的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版權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專利導航項目管理辦法等。
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
2022年10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指出,持續加強商標代理行業治理和監督管理,引導商標代理機構守法依規經營,推動商標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建立健全商標代理機構備案制度,通過完善辦理備案程序,對長期不開展業務、空占行業資源的代理機構予以清理,推動形成行業良性發展格局。同時,為便利代理機構辦理備案,規定對能夠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商標代理機構重復提供。
該規定進一步規范了商標代理行為,規定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基本原則、應當履行的義務和代理機構基本事項的公示,要求商標代理機構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檔案制度,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教育。
官宣!商標代理從業人員需提供:專利代理師、知識產權職稱、法律資格證書等,《商標代理機構備案辦理須知》
自2022年12月1日啟用
陜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22年10月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6號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22年9月28日修訂通過,修訂后的《山西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今年以來,山西深入推進反壟斷執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反不正當競爭監管、規范直銷打擊傳銷等工作,認真履職盡責,在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方面持續發揮重要作用。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流程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深市監規〔2019〕10號)同時廢止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自2019年實施以來,引導深圳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推動深圳入選首批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示范城市,提升了“深圳質量”內涵。為進一步調整優化我市知識產權資助和獎勵政策,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修訂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
修訂后的《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共四章,分別為總則,條件、標準和申請材料,組織與監督管理,附則。全文共有四十八條,資助和獎勵項目由24個增至29個。
工作人員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后,在取得證書時所在的企業或機構已連續服務5年以上,申請本項獎勵時仍在職的,對所在企業或機構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過5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工作人員于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知識產權專業中級或高級技術職稱,已在申請人單位連續服務1年以上,申請本項獎勵時仍在職的,對所在企業或機構按照中級職稱每人一次性不超過3萬元、高級職稱每人一次性不超過5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珠海市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辦法
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22.12.1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
一是落實藥品經營企業主體責任。明確從事藥品網絡銷售的藥品經營企業主體資格和要求,并依法明確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 -
二是壓實藥品網絡銷售平臺責任。 -
三是明確處方藥網絡銷售管理。 -
四是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各級監管部門的監管措施。
《出口歐盟原料藥證明文件》和《藥品出口銷售證明》電子證明
自2022年12月1日起啟用
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指出,對檢查判定為“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存在缺陷”的企業,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督促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必要時可以組織現場復查。對檢查判定為“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存在嚴重缺陷”的企業,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采取責令暫停生產、經營等緊急控制措施,及時控制產品風險。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并向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提交整改報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企業進行現場復查,確認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復其生產、經營。
原文鏈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1/29/content_5729399.htm
此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29號令公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規定,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到2020年12月31日禁止生產,到2022年12月31日禁止銷售。
【溫馨提示】文中部分內容來源網絡,版權歸屬原作者,若有不妥,請聯系告知修改或刪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