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樓夢》里的寶玉和黛玉打起架
孫悟空搖身一變騎上了摩托車
甄嬛舉起突擊步槍一頓掃
……
這荒誕的場面
都是由AI技術“魔改”而來
有些片段在網絡上
還獲得了很大的流量呢
這種“突破想象力極限”的“創作”
真的好嗎
“魔改”背后與版權有關的
法律知識 值得注意
AI“魔改”被叫停!
日前,廣電總局網絡視聽司發布《管理提示(AI魔改)》,指出近期AI“魔改”視頻以假亂真、“魔改”經典現象頻發,要求各相關省局督促轄區內短視頻平臺排查清理AI“魔改”影視劇的短視頻,嚴格落實生成式人工智能內容審核要求。這無疑給了“AI”惡搞的視頻,揮出了有力一擊。
對于“魔改”一詞,其實可以這樣理解,它是指對原有作品進行大幅度改造,通常涉及視覺上的顛覆性改變。借著AI視頻技術的飛速發展,創作“魔改”視頻變得更加容易了。有些人認為,AI“魔改”視頻大多是以搞笑為主,不必“趕盡殺絕”。但有些“魔改”與原著的精神內核相悖,這卻給版權保護和內容監管帶來了嚴峻挑戰!
生活中,版權或者說著作權離我們并不遙遠,有些行為可能給自己帶來嚴重后果!咱們不能抱僥幸心理,更不可簡單的“一笑了之”!
比如,張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印制銷售侵權盜版《艾青詩選》《西游記》《紅星照耀中國》等中小學課外讀物和教輔圖書350余萬冊,非法經營額1828萬元。法院最終以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40萬元。
再如,時某某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含有影視、戲曲、音樂等作品的TF卡372種5743張、DVD光盤72種24813張,涉案金額545萬元。法院最終以侵犯著作權罪等罪執行數罪并罰,判處時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普法: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知識產權的類型包括了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具體講講本文著重要說的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的總稱,包括人身權(例如署名權、發表權)和財產權(例如使用權、獲得報酬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侵犯著作權法需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侵犯著作權的刑事責任也應當注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