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改變注冊商標標識后的使用——“微視”案
在“微視”案中,爭議的核心問題聚焦于第902500號“微視”商標在指定的時間段內是否進行了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商標所有權人高捷公司呈交了購銷合同以及相關發票等證據,然而,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這些證據在鏈條上存在不完整性,無法確切證明所使用的商標就是爭議中的商標。對此,高捷公司表示不服,并進一步提起了訴訟。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指出,盡管高捷公司名下注冊了多件“微視”及“微視圖像”商標,且在其部分宣傳材料中使用過“微視圖像”,但結合實際使用的商品來看,這些使用應被視為對爭議商標的使用。法院最終判決撤銷了先前的決定,并明確指出,在商標標識上進行細微的調整,只要未改變其顯著的特征,仍然應當視作對該商標的有效使用。
此案例的核心要點在于:即使商標標識經過了細微調整,只要其顯著特征保持不變,便仍可視為對原注冊商標的使用。在審理類似案件時,需對其他注冊商標的狀態及其與實際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對應關系進行審慎的審查。
核心要點:
-
細微調整商標標識,未改變顯著特征,仍視為對原商標的使用。 -
需審慎審理其他注冊商標的狀態及與實際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對應關系。
案例二:注冊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外的使用——“CCTC及圖”案解析
在“CCTC及圖”商標案件中,爭議商標被核準使用的服務包括“經紀”等項目。然而,原告提交的使用證據均為招標代理服務的相關材料。被告及第三人指出,這超出了原先核定的服務范圍。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盡管招標代理服務未明確列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但其與“經紀”服務最為貼近,符合公眾的一般認知,因此可視為在“經紀”服務上的使用。不過,鑒于招標代理服務與“資本投資”等服務存在較大差異,故無法證明其在這些服務上的使用。
核心要點:
-
商品或服務分類表不能窮盡所有名稱,實際使用可能與核定范圍不完全對應。 -
若實際使用的服務與核定服務最為接近,且符合公眾認知,可認定為在核定服務上的使用。 -
超出核定范圍的使用,若不構成近似服務,不能作為維持商標注冊的依據。 -
商品與服務區分表僅作參考,法院需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