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品牌發展多元化,一些經營者通過攀附知名商標,以“搭便車”“傍名牌”的方式銷售自己的商品牟利,不僅損害了注冊商標企業的品牌聲譽,也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如康師傅vs康帥傅,雪碧vs雷碧,王老吉vs王老菊,清風vs三青風......
這種山寨現象真的是太普遍了,市場上遍布的“搭便車”、“傍名牌”行為,我們防不勝防!
“傍名牌”曾經一度是很多中小品牌迅速崛起的“捷徑”,這讓很多品牌不得不預防性地注冊很多與本品牌相似的商標。但是這種行為此前大多只是受到輿論譴責,如今則面臨著法律的嚴懲。
近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審結了原告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建公司)訴被告中建環球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中建環球公司)侵害其馳名商標“中建”的商標權,以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兩案并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204.1萬元。
據悉,中建公司是第5640152號、第895891號“中建”商標的合法權利人!而被告中建環球公司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企業名稱、公司網站、宣傳語、辦公場所使用其原告的“中建”商標,侵犯其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
中建公司訴稱
1、中建環球注冊使用包含“中建”的企業名稱,從事投資管理、資產管理、房地產開發及銷售自行開發后的商品房業務,誤導公眾認為其與原告存在投資或控股等關聯關系,屬于“搭便車”“傍名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2、中建環球未經許可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辦公大廈命名上使用與原告“中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和文字,侵害了原告的商標的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
3、中建環球公司在介紹其董事長馬亞軍時,表述其與中建集團有關系,事實上,其與中建系統并無任何關聯,該表述構成虛假宣傳。
據此,中建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中建環球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停止以下的行為:
1、立即停止侵權;
2、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與該馳名商標相同的“中建”商標;
3、停止在其官方網站及辦公場所等經營場所使用與涉案“中建”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標識與文字;
4、停止在其官方網站上的虛假宣傳,并在媒體上發表聲明消除影響;
5、賠償原告中國建筑公司兩案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200余萬元。
這起案件,在法院審理中,雖然中建環球公司提出異議,但侵權行為較為明顯,經法院審理一審判決基本支持原告的請求!
如今的市場競爭中,常有企業故意利用知名企業、知名商標的美譽度,在企業名稱注冊登記上“打擦邊球”“傍名牌”,攀附知名企業聲譽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相關部門打擊行業“傍名牌”,要嚴厲懲處,提高違法成本,讓“李鬼”傍不起“李逵”。同樣,也需要“被傍”品牌主動出擊,一旦發現與自己知名商標近似的商標,應聯合相關部門,阻止他人攀附自己的知名商標來非法獲得利益。如果掌握侵權方多次侵權或大范圍侵權的證據,可以向法院提起懲罰性賠償請求,獲得更加全面的保護。
企業維權不能停,消費者更要擦亮自己的眼睛,讓打擦邊球、傍名牌的小廠無處遁逃,從而維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凈化整個市場大環境。